城管执法遭野蛮抵抗 不听劝阻终自食苦果

发布时间:2021-08-27 来源:区城管局

店外经营影响行人通行和城市美观,这类违法行为都是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来管理的,一般发现店外经营、流动商贩,城管队员都是先进行口头劝阻,商贩不听劝阻,执法人员才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然而长期以来,很多人看到了城管没收东西的一面,却看不到商贩抵法抗法的一面。近日,在城区桂花大道出现极不和谐的一幕:一店铺经营者暴力抗法,谩骂、撕扯城管执法人员,阻挠执法车辆行驶。目前,该店主及其家属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8月18日上午8时许,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执法队员在进行疫情防控及市容秩序巡查时,发现位于桂花大道的某副食品商店违规将店内物品摆放至店外,执法队员上前进行劝导,口头责令其改正,并协助店主将商品向店内搬送,店主却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决定依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该店进行当场处罚。这时,该店隔壁的某水果店店主夫妇和其女儿冲过来,阻挠执法队员执法,并对执法队员进行谩骂、威胁,水果店女店主(李某某)强行坐进执法车,其女儿挡在执法车前拍击、阻挠执法车离开。水果店男店主一边谩骂,一边污蔑执法队员,造成执法队员执法受阻,其间还不断煽动不明真像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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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便民服务经营场所,并鼓励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经营。经营场所应当设施完好、整洁,界限清楚,标志明显。经营者不得越界经营。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城管执法队员做为城市的“守护者”,只是在履行工作赋予他们的责任,只是在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需要”这个目标奋斗。但是在城市管理执法的过程中,仍有部分人员无视城市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像这次城管队员遭遇的事件其实并不鲜见,每年都会发生多起。城管执法队员面对当事人的谩骂甚至恶意伤害行为,始终能够严格遵守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纪律规定,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避免矛盾的激化,他们的身心均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商户们,请配合城管队员的工作,他们只是想让这座城市秩序更加井然有序,生活环境更加舒适,出行更加通畅,“为人民管理城市”一直是他们秉持的工作原则。在此,我们严厉谴责和抵制那些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攻击执法人员的不法之人,维护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威严,保护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执法、甚至伤害执法人员等行为终将自食苦果,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撰稿:乔磊 审核:丁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