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发现1批次我辖区食品市场单位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我局抽检工作安排,我局对洛阳市孟津区朝阳镇第三中心小学经营的
胡萝卜进行抽检,经由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A2240271707104007C,食品名称: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05-10,不合格项目:甲拌磷,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7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
我局将对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告。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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