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政罚决字[2024]0006号
姓名: 夏** 住址: 孟津区横水镇寒水村 电话:155****5887
本机关于2024 年8月 17 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8月17日在横水镇寒水村一组南广场旁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且属于初次发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并清理焚烧后残留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银行(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孟津区横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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