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横水镇人民政府 横政罚决字[2024]0004号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


洛阳市孟津区横水镇人民政府

 

横政罚决字[2024]0004号

 

单位名称 洛阳光庆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2779422740P   址:横水社区  

本机关于2024  7月5日对你公司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农药),无证经营农药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公司于2023年09月30日起在至今,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农药),涉嫌无证经营农药,经初查,溴敌隆每盒5克总共90盒、溴敌隆每袋50克总共18袋。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构成违法,有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洛阳市农业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限制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罚款。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并未销售出上述限制经营的农药,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上述处罚额度较高违背处罚与违法相适应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对:洛阳光庆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没收限制经营的农药并予以警告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银行(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孟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孟津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孟津区横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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