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横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横政罚决字[2024]0002号
姓名:裴中子
住址:新安县仓头镇陈岭村白中组 电话号码:135****1948
本机关于2024 年 6月 26 日对你非法占地堆放木料一事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3月1日起租用横水社区9队地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堆放木料,经现场勘察占用的土地为林业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测绘图、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图为证。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洛阳市国土资源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银行(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孟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孟津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孟津区横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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