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靳文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322195506××××××
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送庄镇权岭村
经营场所: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权岭村新310国道南侧3组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靳文立在位于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权岭村新310国道南侧土制品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设置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勘查示意图;5.现场照片等为证。
2024年11月29日,我镇对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洛孟送执责改〔2024〕008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日,我镇执法人员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料场内堆放的黄土已经全部进行了覆盖,并采取了洒水等降尘措施。
我镇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孟送执先告字〔2024〕第00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2月4日,你提出申请称:“违法行为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且刚开始生产,尚未盈利,恳请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情况汇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3日内清除易产生扬尘的堆放物,恢复土地原状。
2、针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走访了解该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家庭经济收入不高,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罚,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开户行:孟津农商行营业部(账号:0000000256224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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