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营庄村村民莫文会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营庄村土地,经调査,你(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査(勘验)笔录1份;3、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洛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第一节第二条第四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5日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3284.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041.33平方米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共计35972.99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到当地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撰稿:郭飞飞、高博 审核:杨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