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送庄镇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送政〔2024〕46号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

各行政村(社区)、镇直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镇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完善服务产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现将《送庄镇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送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送庄镇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镇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持续优化调整经济结构方式,更好服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共洛阳市孟津区委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孟发〔2023〕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金来源用途。镇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全镇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产业扶持资金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总部经济项目根据市场主体业务发展情况申请产业扶持资金,其他市场主体在同一年度享受扶持不超过两次,同一项目原则上享受一次扶持(跨年度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结算)。

第三条  资金管理监督。镇各行业主管办公室分别负责对工业、农业、文旅、建筑服务等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的指导、评审确认、制订资金安排计划及验收。镇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资金使用方向等。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产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我镇确定的支持市场主体:(1)工业企业“三大改造”、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研中心建设、社会资金贡献大企业等;(2)特色农业发展、“三品一标”创建等;(3)农旅融合、文旅融合产业等主体;(4)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等。

第五条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一次性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第六条  支持标准。(1)工业企业“三大改造”、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研中心建设、税收贡献大企业,单个市场主体单次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2)特色农业发展、“三品一标”创建,单个市场主体单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3)农旅融合、文旅融合产业项目,单个市场主体单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4)对依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文件精神以及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等,以签订的招商引资及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约定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产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送庄镇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在送庄镇境内,为送庄镇管辖企业;

(三)项目前期手续完善,立项、环保、工商、税务等手续齐全;

(四)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五) 申报项目符合扶持资金的支持产业;

(六)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七)企业效益明显,劳动就业等对社会贡献较大;

(八)工作配合度等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向镇各行业主管办公室申报产业扶持资金,然后经各行业主管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经财政所进行二次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领导推荐上报至党政联席会议终审后确定。

第九条  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证明、企业获得荣誉等奖项证明)。

第十条  审批程序。产业扶持资金申报结束后,由镇各行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审核,拟定支持的项目,会同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确定支持产业扶持资金数额,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制订产业扶持资金安排计划,镇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产业扶持资金拨付到市场主体单位。

对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文件精神以及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引进的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产业扶持资金报批程序,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收集项目相关资料,按照签订的招商引资及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约定,经镇财政部门审核并核算产业扶持资金额度,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研究通过后,由镇财政部门按照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办理产业扶持资金拨付手续,拨付相关企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4年3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市场主体名称


法人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申报扶持

产业


注册地


税务登记编号


申报资金(万元)


申报

产业

基本

情况


 


主要产业发展特色介 绍


社会

贡献

情况


获得

荣誉

情况


 

 

申报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镇级行业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镇级财政

部门审核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镇级领导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我送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