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孟白罚决字(2024)第00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3日白鹤镇人民政府对任鹏军私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査,任鹏军私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二、现场照片1份;三、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1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一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到当地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晓建 联系电话:0379-67866070
洛阳市孟津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王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