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孟平(农药)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平乐镇

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孟平农药)罚〔20242

洛阳继勋农资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0H2U03E

地址:孟津区平乐镇跃店口

法定代表人:黄继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6日平乐镇人民政府对洛阳继勋农资有限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限制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限制使用)情况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询问笔录1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农药溴敌隆437支。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伍角。

3、罚款伍仟壹拾捌元伍角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到当地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振国       联系电话:0379-6781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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