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202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09 来源:区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孟津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328日至530日对孟津区财政局202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孟津区财政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做出了书面承诺。孟津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孟津区财政局基本情况

孟津区财政局成立于1975年,正科级,是管理全区财政收支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共有11个,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9个,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人数113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26人,2个参公管理单位编制41人,事业编制人数46人。截止20211231日职工人数98人。

(二)财政收支基本情况

1原孟津县财政局2021年度财政收支基本情况。

2021年度收入13538170.86元,支出12714954.25元,当年结余823216.61元。

2.原吉利区财政局2021年度财政收支基本情况。

2021年度收入7240451.30元,支出6964304.09元,当年结余276147.21元。

(三)资产负债情况

1.原孟津县财政局2021年度资产负债情况。

2021年初,资产类合计1456983.10元,其中:固定资产659369.35元、无形资产375522.52元、财政应返还额度392091.23元、其他应收净额30000元。负债类合计1456983.10元,其中:累计盈余1456983.10元。

2021年底,资产类合计1009643.16元,其中:固定资产648400.60元、无形资产361242.56元、财政应返还额度1240556.55元、其他应收净额30000元。负债类合计2280199.71元,其中:累计盈余2280199.71元。

2.原吉利区财政局2021年度资产负债情况。

2021年初,资产类合计631513.94元,其中:货币资金47787.4元、其他应收款65930元、固定资产394296.54元、无形资产123500元。负债类合计631513.94元,其中:应付职工薪酬2636.96元、其他应付款1874.9元、累计盈余627002.08元。

2021年底,资产类合计865132.7元,其中:货币资金186863.64元、财政应返还额度280842.5元、固定资产273926.56元、无形资产123500元。负债类合计865132.7元,其中:应付职工薪酬2397.46元、其他应付款874.9元、累计盈余861860.34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孟津区财政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真实反映了财务收支状况,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相关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但还存在超限额使用现金、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超限额使用现金4952.92

原孟津县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平乐镇财政所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电费、打印机维修费等共计4952.92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法规的规定,责成孟津区财政局规范所属单位现金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二)应计未计固定资产6800

20214月,原孟津县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麻屯镇财政所制作橱柜一套6800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

上述做法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责令孟津区财政局对所属单位的上述做法进行纠正,及时补充登记固定资产账。

(三)代收电费管理不规范13262.51

原孟津县财政局家属院由于无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各住户电费由局机关代收代交,统一记账。2021年原孟津县财政局收到家属院电费共计22271元,支出共计35533.51元,相差13262.51元为代支家属院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用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用电及家属院路灯等公共区域用电费用。

上述做法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和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规定。

鉴于被审计单位已于审计期间进行了整改,将家属院住户用电与局机关账分离,根据上述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五)其他处理措施责成今后按规定对电费进行核算。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财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财经制度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开支,完善财务报销凭证,严格执行报销程序。

(二)严格执行票据审核工作,完善报账程序和原始凭证保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对不合规票据,杜绝入账报销,确保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支出情况。

(三)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纠正不合规的支出方式,进一步加强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管理。

(四)严格执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登记入账,并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实一致。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洛阳市孟津区财政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洛阳市孟津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洛阳市孟津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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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赵静珺 审核:李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