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成立审计组,自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7月28日,对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202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和职责
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隶属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财政全供行政单位,为正科级,挂洛阳市孟津区金融工作局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孟津区中小企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申报科技创新政策资金项目、金融服务工作、局属企业改制遗留问题解决和信访工作等;该单位内设办公室、工业信息化股、经济运行股、科技发展股等10个股室及洛阳市孟津区金融服务中心、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孟津区服务中心、洛阳市孟津区工业和科技信息中心等三个事业单位。截至2021年底,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9人,行政编制18人,事业编制15人,参公3人,劳务派遣1人,工勤2人。
(二)财务收支情况
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务管理实行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支付制度,根据该单位的报表和账目显示:
2021年孟津区工信局南北区收入共计45938848.17元,其中:南区21853819.57元,北区24085028.60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南北区支出共计为30098282.51元,其中:人员支出4693476.48元,公用支出6026652.18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1985309.04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500元,对企业补助支出10125630.47元。
2021年南区收入共计为21853819.57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共计为14699519.83元,其中:人员支出2121660.65元,公用支出2571815.83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1786170.27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500元,对企业补助支出9936857.27元。
2021年北区收入共计为24085028.60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支出共计为15398762.68元,其中:人员支出2571815.83元,公用支出482844.06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199138.78元,对企业补助支出188773.20元。
(三)债权债务及权益情况
根据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机关报表和账务显示,截止2021年底区工信局南北区资产合计15768538.09元,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9367817.91元,其他应收款净额5510707.18元,固定资产净值872013元,无形资产净值18000元。净资产共计12730799.95元,部为累计盈余。负债共计3037738.14元,全部为其他应付账款。
根据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南区报表和账务显示,截止2021年底资产共计10160574.94元,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4429858.80元,其他应收款净额5510707.18元,固定资产净值202008.96元,无形资产净值18000元。净资产共计7132002.24元,部为累计盈余。负债共计3028572.70元,全部为其他应付账款。
根据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北区报表和账务显示,截止2021年底资产共计5607963.15元,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4937959.11元,固定资产净值670004.04元。净资产共计5598797.71元,全部为累计盈余。负债共计9165.44元,全部为其他应付款。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状况,相关会计处理基本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但还存在着无预算列支、超预算列支、原始凭证不完整、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预算执行管理方面
1.无预算列支
(1)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2021年预算资料显示“农林水支出”科目为0万元、“金融支出”科目为0万元,但决算资料显示“农林水支出”科目为165万元(扶贫贷款奖补和贴息)、“金融支出”科目为100万元。
(2)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南岸无公车,2021年公务用车费预算0元,实际列支62881.39元,其中:“其他交通费用-租车费302-39-02”科目27900元,“其他交通费用-小车燃油费302-39-03”科目23686.39元,“其他交通费用-小车维修费302-39-04”科目10630元,“其他交通费用-小车保险费302-39-05”科目665元。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规定,责令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今后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安排,在预算范围内列支。
2.超预算列支
(1)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2021年预算资料显示“科学技术支出”科目为1629.33万元,决算报表显示“科学技术支出”科目为2884.66万元,即超预算列支1255.33万元。
(2)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北岸有公车1辆,2021年公务用车费预算8000元,实际列支8840元,超预算10.5%,即840元。其中:“201.13.03机关服务/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4000元,“206.01.99其他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支出/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4840元。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规定,责令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今后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安排,在预算范围内列支。
3.原始凭证不完整23800元
经查,孟津区原孟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2021年列支的扶贫慰问、金融机构慰问费用等23800元,未附领取名单。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责令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今后认真审核原始票据,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4.应计未计固定资产4100元
经查,洛阳市孟津区科工局2021年购买的橱柜应计未计固定资产,涉及金额4100元。
上述问题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鉴于被审计单位已补录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今后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5.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经调查,2021年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将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以每人每次5000元定额补助的形式发放给10名科技特派员,共100000元。
上述问题不符合《河南省科技特派员助力脱贫攻坚“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豫科〔2018〕77号):“六、保障措施。(三)经费保障。3、科技特派员的省级工作经费统筹省科技厅现有预算资金解决,主要用于支付选派对象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费用、保险费用、培训费用和实际服务中需要的资料费、材料费、检测费等。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开支,由所在单位按照或参照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报销。各单位对所选派科技特派员的经费使用做好监督,确保支出合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相关规定,责令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今后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管理科技特派员资金。
(二)内部控制和内部制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未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经调查,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未成立内审审计机构、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上述问题不符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和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
鉴于被审计单位已于审计期间成立内审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和上述相关规定,责令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规则。单位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主动学习《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的财经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二)加强财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财经制度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开支,完善财务报销凭证,严格执行报销程序。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做好资产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四)积极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内部财务、资产、专项资金等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洛阳市孟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洛阳市孟津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洛阳市孟津区审计局
2022年9月21日
(撰稿:靳东妍 审核:李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