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依法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诊所备案凭证》予以撤销备案,自2025年6月18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撤销备案诊所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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