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撤销诊所备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23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依法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诊所备案凭证》予以撤销备案,自2025618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撤销备案诊所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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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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