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之规定,我委依法对孟津区吉利街道西杨村第二卫生室等三所卫生室(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注销,现予以公示。
自注销之日起,上述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4月7日
注销医疗机构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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