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孟)文综罚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来源:区文广旅局


孟津县绿色家园金鹏网角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087338804C

住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孟阁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7日,孟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孟津县绿色家园金鹏网角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主机“文网卫士”技术监管软件安装率为0%,发现网吧共计58台电脑都未安装“文网卫士”技术监管软件。11月29日,经批准,对你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21日,你场所擅自找技术人员帮忙重新装了客户机系统,导致“文网卫士”技术监管软件客户机未安装,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执法人员取证照片三张;《现场检查笔录》;孟津县绿色家园金鹏网角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朱孟阁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马亚楠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孟津县绿色家园金鹏网角网吧店长马亚楠《调查询问笔录》1份;孟津县绿色家园金鹏网角网吧12月6日“文网卫士”技术监管软件正常使用照片一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首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到当地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玉鹏 王卓    联系电话:0379-67910177


(撰稿:王卓 审核:许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