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孟)文综罚字〔2024〕3号)
洛阳银庄娱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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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城关镇小浪底大道与会盟路交叉口西北角鑫润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召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1日,孟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洛阳银庄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经营许可证》。10月24日,经批准,对你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21日,你场所擅自接纳消费者从事娱乐活动,其收银系统显示共四个房间消费共计251.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故认定该场所违法所得为251.70元。
2024年11月4日,对你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销售查询按收款单复印件1份;洛阳银庄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王俊召身份证复印件1份,韩兵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洛阳银庄娱乐有限公司经理韩兵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壹元柒角(251.70元)。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到当地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玉鹏 王卓 联系电话:0379-6791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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