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畜牧兽医违法行为及疑似动物疫情举报奖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9 来源:

为鼓励广大群众广泛参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根据《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和《河南省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精神,决定在我区实行畜牧兽医违法行为及疑似动物疫情举报奖励制度,摘要如下:

一、举报受理、查处办公室:洛阳市孟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举报奖励办公室,负责受理疑似疫情举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受理违法行为案件、立案查处及奖励事项。

举报电话:0379—67912456

二、受理范围:疑似动物疫情举报、违反种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草原和动物卫生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奖励办法依照《河南省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3%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二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以下给予奖励。

(四)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可视情节给与100—5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资金余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对举报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物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黑窝点”等的人员,以及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当地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