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第200013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来源:区交通局

(2021)豫洛孟交执罚字第200013号

 

洛阳连达物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7BH7M1G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西出口79号人行道以南B11大一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柯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 年 2 月 25 日9 时左右,洛阳连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马耀利驾驶豫 CQ9185 货车从宜阳拉沙送往孟津麻屯,行经 310 国道林沟段时,我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该车由于防护不当所拉货物沿路脱落、扬撒,污环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经现场测量,污染路面长 24 米,宽 2 米,计 48平方米。上述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至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孟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孟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孟津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东伟        联系电话:67912777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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