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耕硕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8MA9NP49C7D)关于《洛阳耕硕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属钼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园区),总投资560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一条生产线,氨浸渣回收利用能力扩建2000t/a,全厂生产规模由2000t/a扩建至4000t/a。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酸化搅拌罐、净化压滤机、酸化储液罐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系统收集后进入“酸雾吸收塔+15米排气筒”排放;工艺过程产生的氨经管道或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氨吸收塔+15米排气筒”排放。
各项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有关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关限值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间接排放及吉泰新城水务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入洛阳吉泰新城水务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八、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5年1月1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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