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洛阳吉泰新城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47WLXK6T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207国道西侧淤灌渠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承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厅异地互查交办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2024年 4月 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水口和出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指导意见书、在线监控平台联网的延期申请、进水调试报告、河南省环保BBC虚拟专网接入申请表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20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出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水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已安装,正在调试阶段。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2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完全接受,并已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出水口在线监控设施于4月22日完成联网,因进水口联网因子有修改,目前正在进行33天数据比对,随后提交联网申请,及时联网。组织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因法律意识不强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公司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坚持污水应收尽收,实现出水100%达标排放,为黄河花园口断面水质提升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恳请贵局考虑公司经营现状,理解公司的申辩,改为批评教育,不再经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0+0+0+3+1+3+1+1+1],处罚金额(X):32400元,代入公式:32400=20000+(200000-20000)×[(1/5)2+(02+02+02+32+12+32+12+12+12)/ 52×9]×50%,最终裁量金额:3.24万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部分意见,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洛市环﹝2024﹞8号)第五条第(三)项“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324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2400元×20%=6480元),即处于罚款2592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进水口和出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259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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