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2 环罚决字〔2023〕2 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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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精细化工园区(黄河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洪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2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去向示意图;改变排放方式的设施照片;污染物处理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环评批复;管理类别及水域功能;执法人员信息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321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受疫情及环境影响,经营困难,被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现对问题已整改到位。但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320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环评显示该单位水功能区为类首量因素为(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1 该单位排放为生活污水因素为(1);B2:该单位违法持续行为 1 个月以下因素为(1);B3:该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因素为(2);B4:该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因素为(5 B5:该单位整改时限 3 天内整改到位因素为(3);B6:该单位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因素为(1);B7:该单位现场能够积极配合因素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 因素 (7) (1+1+2+5+3+1+1), 74000 74000=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9/ 25+42/175] x 0.5,最终裁量金额:74000 元;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具备从轻处罚情形,在原罚款金额7.4万元的基础上减少1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100.0,最终裁量金额:6.29万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贰仟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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