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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精细化工园区(黄河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洪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去向示意图;改变排放方式的设施照片;污染物处理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环评批复;管理类别及水域功能;执法人员信息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3月21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受疫情及环境影响,经营困难,被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现对问题已整改到位”。但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3月20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环评显示该单位水功能区为Ⅲ类首量因素为(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1 该单位排放为生活污水因素为(1);B2:该单位违法持续行为 1 个月以下因素为(1);B3:该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因素为(2);B4:该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因素为(5) ;B5:该单位整改时限 3 天内整改到位因素为(3);B6:该单位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因素为(1);B7:该单位现场能够积极配合因素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 余 裁 量 因素 个 数 (7) , 其 余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等 级(1+1+2+5+3+1+1), 处 罚 金 额 74000 元 , 代 入 公 式 :74000=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9/ 25+42/175] x 0.5,最终裁量金额:74000 元;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具备从轻处罚情形,在原罚款金额7.4万元的基础上减少1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100.0,最终裁量金额:6.29万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贰仟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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