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1-06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洛阳名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8360309G

地址:孟津县送庄镇护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但你单位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 HJ941-2018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摘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摘录); 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证明材料;生产(排污)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用漆销货清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1229日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已于20221215日审核通过应急预案,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对公司给与免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123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5],处罚金额(X)16500,代入公式:165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 5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4850.00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应当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但你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