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22号)

发布时间:2022-12-30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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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循环经济园区名特路1

法定代表人:王晓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一期工程不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全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硫化氢等污染物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绕过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管道的照片、录像;环评废气产生量(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环评批复;一期项目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请求减免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复查时,你单位已经改正到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685000,代入公式:685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5.0 / 5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54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一期工程不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全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硫化氢等污染物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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