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12-26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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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582875607A

地址:孟津县常袋镇武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7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资料;现场监测照片及监测报告资料;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该单位南厂界距离测量现场照片;2021721日现场生产视频;2022729日现场生产照片;2022721日现场检查记录;企业类型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96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出现问题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今年经济形势很不好,再加上疫情,公司生产经营也受到很大冲击,公司是小微企业,这个罚款数额我公司实在承受不起,希望环保局领导研究给予从轻处罚,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采取措施对厂区南厂界建设隔音墙,并加强管理减少噪音产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200000.0 - 20000.0 ) x [1.0/5+( 1+1+1+1 )/( 5 x 4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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