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20号)

发布时间:2022-12-26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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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护庄村

法定代表人:晋灿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2111日投入生产的年加工10万吨新型研磨材料及废旧电线电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环境保护设施在未建成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配套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生产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该单位原材料及产品;该单位烘干炉及烘干炉燃料生物质;该单位废旧电线电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备案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内容;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积极与第三方公司协调,于1216日前将项目报告送于孟津分局进行审批,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拆除,待验收通过后再进行生产。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你单位已经改正到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污染物类型,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处罚金额(X)552000,代入公式:552000 = 200000.0 + ( 1000000.0 - 200000.0 ) x [ 3.0 / 5 + ( 3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44.16万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9万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你单位于2022111日投入生产的年加工10万吨新型研磨材料及废旧电线电缆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41600.00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玖万元整,(¥90000.00元)。合计共处罚款伍拾叁万壹仟陆佰元整(¥5316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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