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5CKKU1P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循环经济园区名特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10月底投入生产的年回收处理10万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在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配套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生产照片录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现场勘察示意图;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该单位二期项目原料及产品炭黑、燃料油储存场所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请求减免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你单位已经改正到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放污染物类型,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1, 1, 1],处罚金额(X):744000,代入公式:744000 = 200000.0 + ( 1000000.0 - 200000.0 ) x [ 5.0 / 5 + ( 3 + 3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最终裁量罚款金额:595200.0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21600.0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于2022年10月底投入生产的年回收处理10万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在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595200.00 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121600.00 元)。合计共处罚款柒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71680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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