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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青松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施工的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二广高速改扩建朱家仓互通立交项目)朱家仓互通立交项目梁场及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产生污染物的设施照片;污染防治设施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摘录);环评文件(摘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复查时,该单位已停产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4,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4],处罚金额(X):440000,代入公式:440000 = 200000.0 + ( 1000000.0 - 200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 4 ) / ( 5 x 4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74000.0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承建施工的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二广高速改扩建朱家仓互通立交项目)朱家仓互通立交项目梁场及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拾柒万肆仟元整(¥37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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