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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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4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涂塑机上方集气罩连接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管子出现裂口,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有效集中收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5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涂塑机上方出现的裂开,我们没有及时发现,是管理上的疏忽和不到位造成的,公司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落实整改,将涂塑机上方的管子裂开部位进行密闭、加固,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类似问题。由于我们是新成立的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巨大,加上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极为困难,恳请贵局能够酌情从轻处理。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5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你单位已对上次发现涂塑机上方的连接治污设施的管子裂口进行了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4900.000,最终裁量金额:81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涂塑机上方集气罩连接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管子出现裂口,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有效集中收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捌万壹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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