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14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孟津县常袋新兴页岩烧结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2MA41ARNP4C

地址:孟津县常袋镇半坡哱罗窑村

经营者:刘新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4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煤矸石贮存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孟津县常袋新兴页岩烧结砖厂2022418日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5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收到告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将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全部入库,后续不再进行露天堆放,坚决执行原材料入库的规定,望环保局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56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已清理整改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37000,代入公式:37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2.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550.000,最终裁量金额:314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叁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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