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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孟津县会盟镇陆村
经营者:王进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2021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文件(节录);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照片;生产设备照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节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该单位符合规划证明材料;该单位2022年4月7日现场检查;大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5月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于4月19日已登记整改完毕,疫情期间公司生产不正常,长期处于停产亏损状态,望贵局考虑我公司现状,减免处罚”。但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你单位于2022年4月19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处罚金额(X):15000,代入公式:15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250.000,最终裁量金额:12750.0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2021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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