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2MA9GWMRM4F
地址: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旺鼎石材市场A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5月26日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叉车尾气为合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0 /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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