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孟津县石尚码头石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2MA9GWMRM4F

地址: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旺鼎石材市场A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4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5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526日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叉车尾气为合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0 /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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