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345013077H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牛步河村11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爱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通过破坏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线,外接水源干扰在线设备正常采样,致使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达到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破坏、损毁监控仪器,其它监控设施的的录像;稀释、干扰方法的照片;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现场勘察示意图;环评、验收资料和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下(pH值9-10或pH值5-6),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3, 1, 1],处罚金额(X):685000,代入公式:685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5.0 / 5 + ( ( 1 + 2 + 1 + 3 + 1 + 1 ) / ( 5 x 6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8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通过破坏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线,外接水源干扰在线设备正常采样,致使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达到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拾捌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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