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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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白鹤镇王铎路129号(华阳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英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4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421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202246日因变压器突然出现故障,致使部分设备及环保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我单位即刻停止生产,随即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于410日下午维修完毕正常运行20224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6050.000,最终裁量金额:54450.0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行为符合第九条第二项中从轻处罚情形,金额:60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肆仟肆佰伍拾元整(¥544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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