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0KYLR01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赵洼村森兰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新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第一季度对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节录;已开展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复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查阅自行监测报告,你单位2022年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要求监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2,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2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6050.000,最终裁量金额:54450.0,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行为符合第九条第二项中从轻处罚情形,金额:605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1年第一季度对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肆仟肆佰伍拾元整(¥544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