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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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森兰路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继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4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常生产,原料库内计量仓在铲车进行上料作业时顶部集气罩收集口部分挡板未能打开,导致部分粉尘未能完全收集处理也未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项目审批及验收资料;现场勘察示意图;生产厂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421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由于疫情原因公司未能全员到岗,当日沥青生产线正进行维修调试,工作安排细节未能到位,负责该项目人员工作中存在疏忽,未能发现问题,事情发生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安排负责人对厂区进行了全面检查 ,确保每个环节的环保设施都能正常运行202242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 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1, 1],处罚金额(X)110000,代入公式:110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3 + 3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6500.000,最终裁量金额:93500.0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行为符合第九条第二项中从轻处罚情形,金额:16500.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常生产,原料库内计量仓在铲车进行上料作业时顶部集气罩收集口部分挡板未能打开,导致部分粉尘未能完全收集处理也未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万叁仟伍佰元整(¥93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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