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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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孟津县平乐镇太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献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3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混砂工序,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气态污染物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425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8400.000,最终裁量金额:47600.0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从轻处罚,金额:8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混砂工序,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柒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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