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0522764391
地址:孟津县平乐镇太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献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混砂工序,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气态污染物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8400.000,最终裁量金额:47600.0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从轻处罚,金额:8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混砂工序,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柒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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