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洛阳市孟津区博思新新型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8MA9KRT5850

地址:孟津区白鹤镇华阳集聚区黄河路1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荆艳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3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规设置排污口的录像、照片;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录像、照片;环评批复排污口数量(摘录);验收时排污口数量、位置(摘录);生产(排污)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等为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415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42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在完成整改前,公司将停止所有不符合环保要求工序生产作业行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53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后处理工序的主要生产设备砂刨机还未按照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要求搬迁至二号车间,违法行为未整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投入生产,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口设置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101000,代入公式:101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 壹拾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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