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环罚决字〔2022〕第7号

发布时间:2022-04-06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6921660868

地  址:孟津县横水镇元庄村

法定代表人:薛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用于存放固体废物煤矸石的临时矸石场服务期满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1年12月30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煤矸石正常在工业场地生产区西北约300米的土桥后沟临时矸石场内堆存,临时矸石场继续正常使用,未进行整改。

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72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矸石堆场现状:目前矸石堆场堆放矸石量占总库容的65%,同时,堆放矸石总量的80%已完成综合治理,暂未进行综合治理区域占矸石堆放总量的20%。已按照环保及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对矸石山进行了综合治理。”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72号)、《送达回证》、《关于孟津县区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辩材料》和《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关裁量因素,代入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柒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733333.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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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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