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环罚决字〔2021〕第51号)

发布时间:2021-08-05 来源:孟津县环保局

洛阳长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6973266243

  址: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姚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524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无缝焊机生产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光氧活性炭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172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40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1715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光氧活性炭设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40号)、《送达回证》和《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中“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可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9.65万元的基础上减少15%,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捌万贰仟零贰拾伍元整(82025.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487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1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