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旺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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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洛阳循环经济园区旺鼎石材市场旺鼎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诗雁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的砂石毛料在厂区北侧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1年5月10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行为已进行整改,原物料堆放位置已进行了有效覆盖。
2021年6月1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29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29号)、《送达回证》和《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关裁量因素,代入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中“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可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6.4万元的基础上减少6%,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487号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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