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环罚决字〔2021〕第39号)

发布时间:2021-07-22 来源:孟津县环保局

洛阳市东亮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6646853134

地址: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精细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洪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420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车间管道、设备密封点未开展LDAR泄漏检测,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1526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设备已投入使用,已联系第三方机构,将对车间管道、设备密封点开展LDAR泄漏检测。

20216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31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31号)、《送达回证》和《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关裁量因素,代入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487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