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环罚决字〔2021〕第33号)

发布时间:2021-07-22 来源:孟津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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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李延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312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1315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进行项目钢构车间的建设,现场切割机及焊机正在使用,该单位已建设有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并且正常使用。

202152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16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16号)、《送达回证》、《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可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7.04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整(5632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487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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