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经孟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拟依法收回一批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地块基本情况。详见国有建设用地处置第一批清单。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 号)。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缴纳和支付凭证、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土地开发费用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权属证书及建设费用等。
四、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建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至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津分局。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在土地和房产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其他不当的行为。
六、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已颁发的产权证书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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