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
洛孟自然资闲定〔2023〕01号
洛阳正弘合奕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原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与你方签订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一电子监管号为4103222020B00378,合同编号为豫(孟津)出让(2020年)第35号,宗地位置为:县城区鹿山路东北侧,面积为3522.69平方米;合同二电子监管号为4103222020B00399,合同编号为豫(孟津)出让(2020年)第36号,宗地位置为:县城区鹿山路西南侧,面积为31414.24平方米;合同三电子监管号为4103222020B00380,合同编号为豫(孟津)出让(2020年)第37号,宗地位置为:县城区鹿山路东北侧,面积为6811.09平方米;合同四电子监管号为4103222020B00409,合同编号为豫(孟津)出让(2020年)第38号,宗地位置为:县城区翠薇路东侧,面积为20313.46平方米。以上四宗土地约定的动工日期均为2021年1月21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
上述四宗地存在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洛孟自然资闲调〔2023〕0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四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未按照《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如期向企业提供二期项目用地,致使企业无法正常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造成整个项目不能按约定正式开工建设。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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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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