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洛阳市孟津区司法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事项目录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型 | 实施依据 | 部门名称 | 行使层级 |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洛阳市孟津区司法局 | 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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