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孟政复议〔2024〕117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

申 请 人:张XX

送达地址:湖南省XX县XX镇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X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查处,事实和理由如下:

入驻商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拼多多平台规定在提交个人信息证明文件后开设店铺,其经营的产业为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这并不代表就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故优先处理不等于强制处理,且平台并不参与商家的具体经营行为。故对举报平台内入驻的商家,则应由平台内入驻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更有利于解决实体争议。众所周知全国12315系统关于立案设置了立案和不予立案两个选项,工作人员一时失误,误将立案的案件操作成不予立案,一般会在原因方面表述清楚进行补充,并告知已查处的实际处理,那很显然工作人员虽失误操作成不立案,但实际却已然进行了查处。则再去纠正不予立案已然无任何意义。故全国12315平台的设置,满足了对平台及入驻商户的投诉举报需求,在举报详情信息页面,可以清晰的看到举报对象一栏,而处理单位可选择全国。根据拼多多平台的披露以及调档收集,可以确认案涉平台的内驻商户XXX,经营人及地址都是详实可查的户籍地址为孟津区的实质。故管辖权应属被申请人管辖。故被申请人应当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商家对申请人是否进行了以次充好,广告是否虚假宣传进行核查,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举报事项的情况下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仅提供了涉案的订单编号,又提供了拼多多平台披露出来的主体信息,且在举报工单中,又提供了相应的订单号24051235461268XXXXXXXX,同时在举报内容中,再次明确了举报对象系靳XX,而非平台,XX健康堂销售药膏,应办理营业执照,且为证其主张,又再提供了详实的证明,以证其举报内容及事实。故认定出来的明显属不作为行为。故只能坚持复议,且拒绝任何形式的补证。望支持其诉求,减免诉累。在举报期间已提供的证据不重复提交。

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6月X日我单位收到申请人张XX在全国12315平台上单号为:141032202024061XXXXXX的举报单,举报XX健康堂网店,虚假宣传问题。

因举报商家XX健康堂网店涉事主体登记信息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涉及主体信息我局不具有处理权限。综上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举报单的编号为:14103220202XXXXXXXXXX,申请人称在拼多多电商平台XX健康堂购买的药膏,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被举报人XX健康堂网店登记信息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因涉及的被举报人主体信息不在孟津辖区内,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X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因被举报人主体登记信息不在孟津辖区内,被申请人在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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