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赵XX
送达地址:河南省新乡市X县市XX镇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洛阳市孟津区XX商店),于2024年5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被投诉人向申请人出售了吃了可能就会死人的食品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为:您此次投诉的内容为2023年12月X日至2023年12月X日您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发起的23起投诉中的一部分,平台上的23 起投诉范围涉及平乐、白鹤、横水、小浪底、城关、XX、吉利、康乐、西霞、朝阳、会盟、送庄等12个乡镇(街道),涉及辖区经营户共计23家,投诉内容均为0.5元-5元的超过保质期的辣条或小零食等小额商品。经过查询,您自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共在全国范围内投诉举报689次,其中投诉668次,举报21次。自2023年12月以来,您在全洛阳市共投诉举报67次:涉及洛龙、孟津、偃师、伊滨和新安等五个区(县),投诉举报内容主要集中在过期小食品、标签标识等问题。您短时间内购买商品次数多,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多次购买相同的商品,并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提起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格式化特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内容为:
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据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法治素养有限。
2、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请人购买涉案食品为了自己吃,并不是用于单位、公司经营生产,同时在投诉时提交了支付记录和涉案产品照片,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这种错误的决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在这里对被申请人给予批评,“养鸭三只是社会主义,养鸭四只就是资本主义?”同理“购物2次是消费者,购物4次就不是消费者?”我们改革开放近30年,被申请人落后的思想依旧活在30年前,对于这种思想觉悟落后的同志,建议贵单位向有关部门建议应当作出开除处理并通报,不然影响我省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据此,被申请人未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投诉,作出错误的决定,被申请人也无资格也不配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作出法释,上述法律解释权在市场监管总局和全国人大,因被申请人涉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生活已陷入困境,现无额外钱财支付房租,即将被迫露宿街头,拟将家中最后一只老母鸡卖掉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无长期居住地,请求贵单位送达方式为电子邮箱,另查询《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申请人辖区内众多商家存在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和产品且被申请人多次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求贵单位在查明事实后给予被申请人相关办案人员训诫并把被申请人相关人员移送检察院、公安局、纪委处理。
待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同意另行提交同一事实争议市场监督管理局败诉的案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的信访答复。
另需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同一信封内另附一份投诉举报提示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涉嫌有暗示威胁的嫌疑,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发送咨询信,和采访申请书,采访被申请人辖区内出现众多商家涉嫌出售过期食品是不是被申请人工作不到位或行政不作为还是众多商家涉嫌顶风作案还是有保护伞,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投诉举报提示书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
关于复议期限和复议资格的意见为: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待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请求贵单位依据《行政复议法》向申请人发送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即时提交相关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给予其法律的负面评价。并依据《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全面核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我单位于2023年12月XX日接到赵XX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4103220020231211722XXXX号,反映在洛阳市孟津XX商店购买的辣条为过期食品。
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我们接收到的是投诉派单,根据规定,我单位就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X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对洛阳市孟津XX商店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所称的“XX”辣条,也未发现该店现场销售有其他过期食品,商家称未经营过诉求人所购买的商品。
我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X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时进行了回复,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自投诉人2023年12月X日投诉至XX所,XX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按程序对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有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检查过程客观公正,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另查明,复议申请人赵XX,自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共在全国范围内投诉668次,举报21次。自2023年12月以来,此人在全洛阳市共投诉67次,涉及洛龙、孟津、偃师、伊滨和新安等五个区(县)。2023年12月X日至2023年12月X日三天时间内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我区11个镇(街道),涉及我区经营户共计22家。从22起投诉的情况来看:此人短时间内购买商品次数多,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多次购买相同的商品,并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提起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格式化特点,投诉人的投诉动机有待考量。
综上,请驳回赵XX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X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12月X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辣条系过期产品,且该店还大量售卖其他过期产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12月X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在现场未发现该店经营有涉案产品。2023年12月X日,被申请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2024年5月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来信一封,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定申请人来信投诉的内容为2023年12月X日至2023年12月X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的23起投诉中的一部分,经过调查后被申请人作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4年5月X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回复、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投诉的违法事实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后收到申请人的来信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洛孟市场监管〔2024〕第XX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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