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赵XX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X县市XX镇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投诉告知终止调解的职责(孟津XX商店),于2024年5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5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投诉告知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在被举报人店内购买了一款过期食品,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不符合相关法律的食品,截止至今未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投诉人明知商品过期仍然多次购买并进行投诉,超出合理生活需要,且向被投诉人索要赔偿1000元,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X日到该店现场检查调解,被投诉人拒绝赔偿1000元,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销售过期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
1、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据此被申请人应当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告知已经立案但申请人未查询到处罚记录,申请人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并复议公开结果。
关于复议期限和复议资格的意见为:经查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段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决定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可一年内申请行政复议,未超出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待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请求贵单位依据《行政复议法》向申请人发送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即时提交相关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给予其法律的负面评价。并依据《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全面核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一、答复人认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023年12月X日,我局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1030200202312XXXXXXX,投诉人称2023年12月X日在洛阳市孟津XX商店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3年12月X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调解,该店经营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后称申请人索要1000元赔偿,该店经营者拒绝调解。2023年12月X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回复如下:
投诉人明知商品过期仍然多次购买并进行投诉,超出合理生活需要,且向被投诉人索要赔偿1000元,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X日到该店现场检查调解,被投诉人拒绝赔偿1000元,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销售过期食品进行立案调查。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
另查明,复议申请人赵XX,自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共在全国范围内投诉597次,举报20多次。自2023年12月以来,此人在全洛阳市共投诉55次,涉及洛龙、孟津、偃师、伊滨和新安等五个区(县)。2023年12月X日至2023年12月X日三天时间内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我区11个镇(街道),涉及我区经营户共计22家。从22起投诉的情况来看:此人短时间内购买商品次数多,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多次购买相同的商品,并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提起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格式化特点,投诉人的投诉动机有待考量。
二、对消费投诉作出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因此,申请人对我局投诉调解行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X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12月X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鱼香肉丝”味辣条系过期产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12月X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XX”牌子的豆制品,该商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立案。针对申请人的投诉申请,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申请人索要赔偿费用过高,被投诉人拒绝调解。2023年12月X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的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反馈了调解情况及立案情况。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书、投诉单、现场检查照片、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反馈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和反馈,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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