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赵XX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X县市XX镇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投诉告知终止调解的职责(孟津XX超市),于2024年5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投诉告知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在被举报人店内购买了一款过期食品,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不符合相关法律的食品,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后一直未作出终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为:2023年12月X日,执法人员对XX超市现场检查,未见到被投诉的过期食品及其他过期食品。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
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据此被申请人未作出终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关于复议期限和复议资格的意见为:经查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决定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可一年内申请行政复议,未超出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待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请求贵单位依据《行政复议法》向申请人发送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即时提交相关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给予其法律的负面评价。并依据《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全面核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我单位于2023年12月X日接到12315平台投诉单1410322002023121143XXXXX号,内容为投诉人赵XX在洛阳市孟津XX超市购买的手撕素牛排为过期食品。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我们接收到的是投诉派单,根据规定,我单位就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X日,我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对洛阳市孟津XX超市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所称的手撕素牛排,也未发现有其他过期食品,现场查阅该店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进货凭证,未见到被投诉商品的进货信息,当事人当时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自己从未购进销售过XX牌手撕素牛排,拒绝调解。
执法人员对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一张付款截图,一张手撕素牛排照片)以及现场和店方手写的一份《情况说明》,认为投诉人应该是2023年12月X日在洛阳市孟津XX超市购买过价值3元的商品,但不能确定价值3元的商品就是该店过期的XX牌手撕素牛排。
投诉人赵XX于2023年12月X日通过12315App自行登记发起投诉,该投诉2023年12月X日分流至我辖区XX市场监管所,由于被诉商家为XX所辖区商户,XX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X日受理了该投诉,并于2023年12月X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商家经营有过期食品。2023年12月X日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该投诉进行了反馈,内容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所投诉的过期食品及其他过期食品”,投诉人在接收到12315App反馈的内容之后未在12315平台或者其他形式提出异议。
自投诉人2023年12月X日投诉至XX所,XX所于2023年12月X日受理投诉一共1个工作日,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2023年12月X日办结该投诉在规定期限内,也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按程序对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有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检查过程客观公正,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另查明,复议申请人赵XX,自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共在全国范围内投诉668次,举报21次。自2023年12月以来,此人在全洛阳市共投诉举报67次,涉及洛龙、孟津、偃师、伊滨和新安等五个区(县)。2023年12月X日至2023年12月X日三天时间内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我区11个镇(街道),涉及我区经营户共计22家。从22起投诉的情况来看:此人短时间内购买商品次数多,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多次购买相同的商品,并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提起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格式化特点,投诉人的投诉动机有待考量。综上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X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12月X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手撕素牛排”系过期产品,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12月X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过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食品、也未发现被投诉食品的购进信息。2023年12月X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的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经过被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投诉食品、也未发现被投诉食品的购进信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后于2023年12月X日后向申请人反馈了调查情况。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书、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反馈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和反馈,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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