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葛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12X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过审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12XX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驾驶豫XXXXX车辆于2024年X月XX日上午在洛阳市孟津区XX大厅办事,被处罚单,本人于15分钟内将车驶离,且本人过往并无违停处罚,可以首次免罚处理,望酌情考虑情况,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
一、2024年03月XX日XX时20分,申请人葛XX将豫XXXXX小轿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大道XX中心东门南侧非机动车道(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本人于15分钟内将车驶离,且本人过往并无违停处罚,可有首次免罚处理望酌情考虑情况的理由。
首先,15分钟内驶离可以免于处罚,但需要在信息采集员在现场时及时驶离,并与由采集员拍摄下驶离的照片为证,方可撤销处罚。申请人提出15分钟内将车驶离,但显然未按照要求及时驶离并由采集员拍下驶离照片为证,不能免于处罚。其次,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实行的“首次免罚”便民政策中已明确说明对于已注册“洛阳孟津违停处理”的用户以一季度为周期,车主在孟津城区范围内一个周期可享一次“轻微违停免罚”。但对于没有注册“洛阳孟津违停处理”的用户,由于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注册之前,本次行为是不适用免于处罚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葛XX以本人于15分钟内将车驶离,且本人过往并无违停处罚,可有首次免罚处理望酌情考虑情况为由要求撤销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1XXXXX号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违法停车图片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应当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的车辆豫XXXXX小型汽车在洛阳市孟津区XX大道XX艺术中心东门南侧非机动车道(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被被申请人拍照记录,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X月X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12X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2023年XX月X日(含)之后,对于城市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违反“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本案中,申请人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划的停车位上,也未有证据证明其系临时停车,遂其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已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拍摄的照片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申请人以首次违停为由请求撤销处罚,被申请人实行的“首次免罚”惠民政策适用规则显示如果违停行为发生在注册“洛阳孟津违停处理”微信小程序之前,需要先缴纳历史违停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注册之前,遂本次违停未能适用“首次免罚”惠民政策。申请人葛XX以首次违停为由请求撤销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洛阳市孟津区XX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违停罚决字〔2024〕第12XXXXXX号《洛阳市孟津区城市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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